参见《隐私、保密与合规的数据治理指引》,载https://iapp.org/resources/article/a-guide-to-data-governance-for-privacy-confidentiality-and-compliance/,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9月30日。
这里的标准就在于,相邻学科知识能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基于法和法律科学的固有法则被重述。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和自觉,或许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最显著的标志。
[48]纯粹法学说要达致双重纯粹性,将自然(社会学)的方法与道德(伦理学)的方法都排除于法学研究领域之外,从而将一般法学说界定为一种独特的法学理论。[3]一般法学说作为法学研究的独立分支诞生于19世纪中后叶的德国。[72]具体阐述参见雷磊:《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22页以下。只有在原有学说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吸纳各种法理论传统,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才能为中国法学的成熟奠定更为稳固的根基,使得它的科学化成为可能。在法理论的中介机制下,相邻学科对部门法学发生影响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相邻学科知识有限度、有方法地进入部门法学的论证之中,或者说部门法学以特定方式吸纳相邻学科知识。
即使一门狭义法学的最一般性的部分也可能随着法律内容的改变而改变,但法概念以及与此一起创设的基础概念构成了独立于任何法律内容变迁的狭义法学的基础。他将形成权解释为制定规范的权能,将支配权视为某个行为规范之受益者的地位。而这种反向凌驾的可能性,却不会在受保护的理由中呈现。
[35] See Wesley Newcomb Hohfeld,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s as Applied Judicial Reasoning and Other Legal Essays, Yale University Press,1919, p.58. [36] See Joseph Raz,Reasoning with Rules, in Joseph Raz(ed.), 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p.205. [37] 理论权威的工具性效果就在于,由于认知能力条件的限制,行动者事实上可能并未成功掌握,需要借助理论权威的辅助功能。这一点,明显不同于朋友的建议。此处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条件二和三看起来是同样的,我为什么不将它们合并为一个条件?重要的是,理论权威并不必然是全知全能的,它也会面对暂时无法作出正确决定的情形,[44]此时,无论是基于审慎(prudential)的理由(医生总比病人强),还是基于事先的承诺(这件事情听你的),理论权威都需要给出一个决断。[21] 不过,连带着放弃理由进—理由出的模式,并不是这种看法的必然结果。
[69] 或许,Raz用反对Hart的方式回应,即权威切断的是行动过程,而不是权衡过程。但如我早前所说的,不对称性是权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即权威关系必然具备不对称性,但具备不对称性的并不必然是权威关系。
(一)两种建议 由于Raz将理论权威的功能确定为提供信息,因此,这些掌握了相关信息的专家(experts)所给出的建议(advice),与我(权威指向者)通过自我判断所得出的什么是合适的判断,必然建立在同样的理由之上。于是,在权威(而不是实践权威)的功能上,就存在着第三种说明的可能性,即理由进—理由出(reason-in and reason-out)的模式。所以,即使理论权威的确涉及到提供信息的部分,不对称性这个概念的要求,将会使得这种信息的提供必然是单向的。或者,用Darwall近来给出的三种命题的区分,可以更直白地说明这个问题: I.如果B将A的指令当作受保护的理由,[63]他将会更好地满足理由的要求。
不过,在他看来二者并没有实质区别。被替代或排除的原因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别:受保护的理由是因为本身是二阶理由,所以这是一种性质上的替代与排除。因为在该事项或领域中,双方不可能同时拥有比对方更多的知识或见识,这就是权威关系的不对称性。[15] 然而,断然性命题是否成立或者权威能否成功创造出义务,就需要考察行动者已有的理由—权威者的指令的前半部分。
尽管并不能否认这种可能性,但是事实上的确会存在好程序与坏程序的区别。[58] See Andrei Marmor,An Institutional Conception of Authority, 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 Vol.39, No.3(Summer,2011), pp.243、247. [59] See Joseph Raz,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191. [60] 以下简称被加重的理由。
[53] 参见注[50],第410页。然而,在服务权威观之下,行动的方式变成了行动者已有的理由—权威者的指令—行动者的特定行动。
因此,通常证立命题所输出的理由只能通常是义务,但这就蕴含着行动者需要审查权威者是否正确的要求,而这件事情本身是与受保护的理由矛盾的。[66] 除非被强迫这样做,但如此一来,此处的权威就会等同于纯粹的暴力,而纯粹的暴力并不预设正当权威的观念,它就不再是个关于权威的现象。然而,盲目性不但具有明显的且一般性的道德缺陷,并且盲目性与行动问题的理性化(rationality)这个基本要求是当然冲突的。此外,对于义务进—义务出的模式,我证明了只有在解决合作问题的时候,才有权威存在的可能,并且这是一种实践权威。这表明,服务权威观之下所输出的是一种受保护的理由,[59]也就是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通常被理论家视为是实践权威的典型:父母这样说这个事实,就给予了未成年子女行动的理由。
朱佳峰:《告别政治义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76-79页。如果行动者是个生活的失败者或绝望者,那么,理论权威对他的任何建议都将变得没有意义,这显然体现了自治[42]这个价值在其中的重要性,就像对生活失望的酒瘾患者一样,医生的建议是毫无意义的。
在第二、三节中,我将通过不对称性这个长期被忽视的权威的要素,来反对理论权威的工具性主张,并具体阐明这种权威的实践功能。[5] 或者这样说,即使政治权威能够创造义务,这也不是来自于它作为一种权威所导致的结果,而可能来自于其他的政治道德原则。
此时的义务进—义务出模式是这样的:一端输入的是制度化的一般义务,通过制度赋予的权威在另一端输出由权威创设的具体义务。但是,除了全知全能、永远正确的上帝之外,所有人间的理论权威由于受制于半透明性,并不能够输出受保护的理由,最多只能如Enoch所言输出准受保护的理由(quasi-protected reason),[62]即行动者只是有根据将该被加重的理由视为受保护的理由。
行动者要想实现真正的自治或自主作出决定,那么,他就必须负担竭力掌握自己已有的行动理由的义务。例如,下课后学生问我问题,我既有因为赶班车而拒绝回答的理由,也有因为我是一名教师而应当回答的理由,此时我就需要权衡这两个理由的分量,作出回答或不回答的行动选择。因此,从总体上而言,实践权威并不具备创造义务的能力。与此同时,我还检讨了Raz的服务权威观,尤其是通常证立命题。
这些理由,既可能来自于建议本身的质量,也可能来自于某些额外的东西。另一方面是要求,行动者必须关心自己的诉求——敏感于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追求。
[30]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事实上拥有更多的知识或更有见识,这就是对权威地位的准确描述。这种理论权威的半透明性所蕴含的,是其权威地位可能丧失的结果,这被我叫作权威地位的动态性(dynamic nature),即权威地位不是一劳永逸地被建立起来的,它必须面对行动者的两个挑战,即行动者认知能力的提高与权威本身的错误。
但之所以说它是初步的,是因为它忽视了理论权威的实践意义这个重要的部分。See Joseph Raz,On Respect, Authority, and Neutrality: A Response, Ethics, Vol.120, No.2(Jan.,2010), p.291. [72] 参见注[19],第4、5页。
[23]此时,A作为权威者,对于B在情形C中有理由做φ这件事情而言,其存在就是无关紧要的。[16] See Scott Hershovitz,The Role of Authority, Philosopher's Imprint, Vol.11, No.7(Mar.,2011), pp.8-10.参见注[3],第298页。[52]因此,特定程序的选择本身契合了(实践领域的)理论权威的概念要求,我看不到必须将这件事情归属于实践权威的根据。但这只是缓解了自治与权威之间的矛盾,毕竟权威指令可能与自行权衡的结果矛盾,那么自治不就又被取消了吗?此时,就需要借助通常证立命题:即使权威指令与自行权衡不一致,但是,由于依照权威指令行事能够更好地满足理由的要求,且自行权衡同样是为了满足理由的要求,所以,通常证立命题(再加上依赖命题)不但导致行动者有义务遵照权威指令形式,而且自治的价值也就同时获得完全的尊重。
其二,行动者应当竭力掌握自己的依赖理由,这是自治这个价值的进一步要求。换句话说,如果校长根本就无视我自己已有的理由,然后向我下达一个权威性指令,例如,要求我为出席课堂的同学付钱,那么,由于这违反了(我的)自治这个价值,对我而言,他就不再是正当权威。
一旦行动者能够成功地做到这一点,那么,他就具备了自我塑造的能力,因此也就具备了承担(道德)责任(responsibility)的资格。或者说,如果我没有强有力的理由拒绝专家的建议,那么,我的拒绝就是非理性的。
由于理论权威所创造出来的仍然是一种理由,因此,它所遵循的是理由进—理由出的基本模式。因此在概念上,无差异命题与理论权威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